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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

浏览:     发表时间:2018-01-09 06:15:54

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 



***条  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    GPS的监控  


第四条  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  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  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十三条  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对发现违章的车辆应立即打电话纠正违章现象,并记录在案。判定车辆超速行驶的方法如下:  

1.查看车辆前10分钟的轨迹回放,如这一时段90%以上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2.对该车辆连续监控三次,每次间隔5分钟,如果该车辆三次监控到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以上信息由东莞市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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