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
***条 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 GPS的监控
第四条 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 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 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十三条 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对发现违章的车辆应立即打电话纠正违章现象,并记录在案。判定车辆超速行驶的方法如下:
1.查看车辆前10分钟的轨迹回放,如这一时段90%以上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2.对该车辆连续监控三次,每次间隔5分钟,如果该车辆三次监控到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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