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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GPS监控管理及处罚规定

浏览:     发表时间:2017-11-24 11:51:47

公司GPS监控管理及处罚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我司运输生产安全管理,切实做好行车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运输调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和县运输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入网车辆的驾驶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组织机构      

公司设置GPS监控中心,隶属安技科管理,负责GPS车载设备的安装、检修和值班监控等工作。  


(二)监控中心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GPS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    

2.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3.负责GPS设备、设施、软件、数据的管理、维护、升级,对存在问题及时与厂家联系处理。  

4.负责对所有运营车辆进行全程监控。  

5.建立营运车辆GPS设备台帐,做好相关报表的填制,并及时更新、妥善保管。

6.对人为损坏GPS车载设备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7. 监控操作:值班人员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入网车辆GPS车载终端运行情况,对连续5个小时没有信息回转的终端进行排查处理。   


(三)、驾驶员职责     

1.自觉维护GPS终端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全程使用GPS车载终端,并严格按照《GPS车载设备使用规定》进行操作。     

3.驾驶员行车前必须认真检查GPS车载终端是否完好,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向GPS管理员报告;不报告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4.驾驶员不得私自拆卸或调试GPS车载终端,严禁用任何物品遮挡镜头、天线,不得故意断电,致使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等;遵循“谁驾车、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GPS数据管理     

1.监控中心负责相关数据的保存,在规定时限内不得丢失损坏;重要数据应备份。     

2.发生事故,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调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重大以上(含)事故应向公司领导提供详实数据记录的分析材料;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外传。 

3.数据保存期限:重大事故,保存3年;一般事故,保存1年;日常数据保存3个月。     


五、违章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执行相应的处罚:    

1.人为损坏系统设备,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以罚款(***次罚500元,第二次罚1000元、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罚款1500元)。    

2.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GPS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每次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3、在GPS天线上面和周围不能安置任何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GPS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每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4.在摄像头的前面放置任何遮挡物,或私自调整摄像头的拍摄角度,造成摄像拍照失效或不正常,每次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5.在GPS设备避免高温、防尘、防污、防潮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设备损坏,赔偿全部损失。     

6.恶意或滥用GPS报警功能,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另予以处罚。  7.发现GPS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修复,使其带病运行;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GPS监控管理及维护修理,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8.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每次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

9.对同一时间同一违规行为上处罚一次,不进行重复处罚。    

六、附则


以上信息由东莞市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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