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GPS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车辆GPS的监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条 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所属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监控系统平台设在公司办公室、并落实专人对公司危运车辆进行监控、管理。监控系统平台应 能接入市、区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二条 GPS监控系统应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过用规范》,(AQ3003-2005)和《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标准。
第三条 GPS监控系统应能实时监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具有车辆定位信息查询、安全状态监测、路线和区域控制、信息指挥调度、警告相应处理、车辆优化管理等基本功能。
第四条 公司专门设置车辆GPS监控终端系统监控管理员岗位。监控管理员每天按时上下班,实时时入网车辆的运行信息和异动数据进行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 第五条 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监控人员应及时告诫车辆驾驶员。发现安全隐患、事故,监控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公司加强对驾驶员使用GPS的监管、考核工作。
根据车辆实际运行线路和运输任务等相关内容,设置车辆行驶限制时速、疲劳驾驶限制时间。对记录发现有超速、超时驾驶员等行为、或故意屏蔽GPS造成车载终端异常故障及改动记录信息的驾驶员,要给与严肃处理。发
现车辆有违规行为,或监守自盗车辆所载货物按GPS管理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严格车载终端的维修、监护制度,发现故障,应及时联系GPS设备提供商,做好产品安装维护、质量跟踪、日常检查工作,确保车辆GPS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车辆只有在良好的监控状态下才能出车。车辆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对GPS设备休眠和关闭有特殊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GPS监考员每月25日前负责定期向车辆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所有车辆的GPS监控系统统计报表,如发生漏报、迟报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对危运车辆监控不到位、发现车辆运行情况异常不处理、不报告、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条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车速没定为高数公路 80km/小时,一般道路为60km/小时。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奖惩、每天一次立 即告诫、警告、对不听劝阻继续超速,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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