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管理规定
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法进行教育、处罚、整改到位。
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GPS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子做到全面熟悉掌握。加强与安全部门的沟通。确保安全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状态,保证监控效果。
4、公司应通过对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动态,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变更行驶路线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安全隐患预控能力。
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6、对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运营、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他驾驶员,消除各类违法驾驶行为。
7、严格把好对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的安全例检和客运车辆行驶状态,强化生产和安全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带病车上路。
8、应对驾驶员进行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使用维护的培训学习,使之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设备的一般维护方法,正确处理安全指令。
9、对所有被监控车辆遇有阴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10、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11、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图片采集、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变更行驶路线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监控人员应该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驶人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卫星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为6个月,车辆违法信息至少留存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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